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概念、情形及特征)

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概念、情形及特征)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责任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概念、情形及特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这一条是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连带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连带责任对于违反民事义务的主体而言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主体都需要对被损害者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主体,不得因自己的过错程度而只承担自己的责任。(2)连带责任对被损害者的保护更为充分。连带责任给了被损害者更多的选择权,被损害者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之间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责任后,通常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贵任。责任大小一般依据如下原则确定:

一是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以过错程度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能够体现公平,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确定责任份额时,应当对每个责任主体在不履行民事义务时的过错进行比较,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等较大过错的,承担责任份额较大:过错较小的,如只有轻微过失的,可以承担较少的责任份额。

二是对原因力进行比较。原因力是指在构成不履行义务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因对于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原因力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数氧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不履行民事夏务时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份额;所的作用较小的,应当承担较小的责任份额。

三是平均分担责任份额。如果根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责任

在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清偿了全部责任后,实际承担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中的追偿权在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中处于重要位,能保障连带责任人内部合理分担风险。通过行使追偿权,实际承担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也完成了角色的转化,从对外以不履行民事义务人的身份承担民事责任,转化为对内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公平分担责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了超出自已责任的份额,没有超出自己责任的份额,不得行使追偿权。对此本条第2款予以明确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已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文作者:秋寂无言,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bailinghao.com/archives/4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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